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我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了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以外的其他应收或暂付的款项。学院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三条 学院应加强对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并定期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和会计信息真实。
第四条 日常活动在预算范围内审批,符合“三重一大”的经济业务,全部由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加强对其他应收款管理。定期清理,对不及时报账的,逾期从次月工资中暂扣80%。
第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经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核销。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
第七条 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学院仍然保持追索权,对核销以后的账务应建立备查账。有关部门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已核销的较大金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回。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