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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部门:计划财务处管理员 来源:原创 日期:2018/6/13 15:11:08 人气:626 加入收藏 标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以及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呼财行{2014}60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本院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院长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本院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按照呼伦贝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本院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本院教职员工到自治区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表1);本院教职员工到自治区内盟市所在地出差,按照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本院教职员工到自治区内旗(市、区)出差,按照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本院教职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本院教职工到自治区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费限额标准执行(附表1);本院教职员工到自治区内盟市所在地出差,按照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本院教职员工到自治区内旗(市、区)出差,按照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本院教职员工到呼伦贝尔市所辖旗(市、区)出差,报销伙食补助需要提供报销凭证;出差人员自行用餐的,需提供自行用餐发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需提供缴费收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本院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本院教职员工到自治区外或自治区内出差,市内交通费按照呼伦贝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院教职员到呼伦贝尔市所辖旗(市、区)出差,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凡是乘坐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或不能提供交纳交通费用凭证的,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院教职员工外出培训,培训十天以内(含10天)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每人每天按40元报销,十天以上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每人每天按30元报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财政部发布的全国3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6月1日

附件1:

财政部发布的全国3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

伙食补助费

部级(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山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0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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