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参保教职员工及离退休职工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在职职员及离退休职工转院赴外地诊断治疗依据本办法核销相关费用。
第二条 转院教职员工及离退休职工办理转院手续须经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转院,严禁先斩后奏及弄虚作假行为,违者不予核销转院治疗各项费用。
第三条 转院教职员工及离退休职工必须有医保部门正式转院手续和目的地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方能核销本人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转院教职员工及离退休职工本人可核销往返硬座或硬卧火车票。
第五条 转院离退休职员和退休院级领导干部,可核销本人不超过10天的住宿费,日住宿费标准120.00元;其他在职职员及退休教职员工,可核销本人不超过10天的住宿费,日住宿费标准80.00元。超过10天住宿费均自理。
第六条 转院教职员工及离退休职工到外地复查的必须有医保部门正式转院手续和目的地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方能核销本人相关费用。
第七条 转院教职员工及离退休职工一律不享受出差补助待遇。
第八条 转院教职员工及离退休职工一律不预借差旅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原《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转院治疗差旅费核销管理办法》(呼职院字[2014]102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