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货币资金管理,有效监督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维护学院正常经济秩序,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结算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现金
(一)现金收付必须明确会计与出纳各自的责任。坚持“钱账分管”原则,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管账不管钱。
(二)现金管理。
1.不准公款私借。
2.不准公款私存。
3.不准挪用现金。
4.不准私款存放于学院现金管理处。
5.不准以借据或白条抵顶现金库存。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7.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三)院内除设有二级会计核算的部门外,其他部门的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不得自行收入现金,自行支付现金,即不得坐支现金。
(四) 现金支付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学生奖、助、贷学金及补助。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钱款结算起点定为壹仟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以上所列现金支付款项范围以外的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五)现金收付。
现金收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纳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必须以会计审核并签章的现金收入凭证或支出凭证为依据。收入现金应给交款人开具收据或发票;付出现金,应在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以防重复报销。
(六)现金清查。
出纳应逐笔核对现金日记账,账款相符,做到日清月结。财务处负责人应组织会计人员对出纳经管的现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库存现金若发生长短款,应先作“其他应收款”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库存现金发生的长短款。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七)现金交接。
出纳进行工作交接时,移交人必须编制书面移交清单,写明移交的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接交人根据移交清单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验收,并与现金日记账及会计总账账面余额核对相符。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应作为监交人,监督出纳交接工作。交接完毕,移交清单须经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共同签字,以明确责任。
(八)现金保管。
财务处应严格执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须于当日送存银行。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应将库存现金、财务印鉴放入保险柜内,以确保现金和财务印章的安全。
(九)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学院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及学院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二、银行存款
(一) 银行存款是指学院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银行存款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账户并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学院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只能办理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套取现金。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也不得将个人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
(三) 学院财务处必须按照《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正确运用银行结算方式。目前采用的结算方式有:支票、汇兑。
(四) 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所有经济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五) 财务处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进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并设立“银行存款日记帐”,对银行存款的收付结存进行序时登记,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入帐。
(六) 各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必须提供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及汇款的用途并按程序履行各级审签手续后方可付款。
(七)财务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银行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查、核实,对支票和印签的保管进行检查,以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