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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部门:计划财务处管理员 来源:原创 日期:2018/6/13 15:20:04 人气:112 加入收藏 标签: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在会计事务中,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原始凭证可以划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每次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完备的验收手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发票联作为报销凭证。

(五)职工公出借款单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冲账或收回借款时,不得退还原借款单据。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

第三条  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

(一)真实就是原始凭证上反映的应是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不得掩盖,歪曲和颠倒。

(二)经济业务的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必须是真实的。包括开出原始凭证的单位,接受凭证的单位,填制凭证的负责人,取得原始凭证的责任人都要据实填写,不得冒他人、他单位之名,也不得填写假名。

(三)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填制凭证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不得把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时间改为以前或以后的时间。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购货业务要标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住宿业务,要标明住宿的日期、单价、天数、人数;乘坐交通工具业务,要标明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及起止地点;就餐业务,就要标明“就餐”,不得把购货写成就餐,或把就餐写成住宿等。

(五)经济业务的“量”必须是真实的。“量”,是指实物量和价值量。购货业务要标明所购货物的规格、单价和数量;其他经济业务要标明单价、数量。例如吃一次饭、住宿一天等。真实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单价、金额必须真实。

(六)完整指的是原始凭证应具备的要素必须是完整的。手续必须齐全,要符合实际情况,数字、文字要填写清楚、正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签章应完备,凭证无涂改、污损或不符合规定的更正等。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就是要按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预算办事。复核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和计划要求,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手续,有无突破计划,铺张浪费,违反财经纪律等现象,经审核后,如果发现问题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或注销重制。

(二)对于一切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凭证,应不予办理。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财会部门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请求处理的书面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等违法乱纪行为,应扣留凭证,并报告单位行政领导和纪律检查部门。

(三)转账用自制原始凭证,按所填制的单位不同,可以分为:单位内部转账和会计机构内部的转账。

第五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摘要表述简洁明了,会计科目﹑项目使用正确,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无误。记账凭证要有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应当由制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六条 记账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一)记账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记账凭证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经办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重大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由经办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七条  记账方法。记账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在会计核算工作中,为了反映会计对象,在设置账户后要采用借贷记账方法。会计分录允许做成“一借一贷”,“一借多贷”,“一贷多借”,借贷两方金额必须相等,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   

第八条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总账和明细账待年度终了决算结束后一次打印。

第九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一)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日清月结。

(二)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每月一次。

(三)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年末进行一次。

(四)其他应收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核对。

第十条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一)会计报表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二)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四)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五)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活动合法性有关的控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等。

第十四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包括半年度、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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