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各项收入的管理工作,理顺学院、部门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据《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 财政补助收入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及财政其他拨款。
(一)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二)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三)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第四条 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训费、鉴定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二)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第五条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六条 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八条 根据《高等学院财务制度》、《高等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学院的各项收入均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或经财务处授权的部门收取,学院内部任何部门未经财务处授权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所有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 各部门收取的所有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挤占、挪用或现金坐支,也不得以个人名义长期存放银行,应将全部所收款项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
凡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学院收入,私存、私放各种款项,均属私设“小金库”行为,将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院各项收入所涉及的所有收费项目,按照教育厅、发改委等部门规定,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按规定使用票据。
第十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1号,2011年5月30日)文件要求,学院所有公有房屋、场地出租收取的租金等收入应按合同金额上交学院财务处,水、电、暖等按实际发生额缴学院财务处冲抵支出。同时学院所有公有房屋、场地出租合同均需交财务处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