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票据使用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票据指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包括学院从财政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和从税务部门领购的税票等。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核销等工作。
一、票据的适用范围
学院各类票据应按指定用途使用:
(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两联》适用于收取在校生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五联》适用于学院向财政部门上缴非税收入。
(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学院的暂收款项、非营利性的代收款项。
其中,关于学院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使用票据规定如下:
1.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入账。
2.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的资金,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转拨考务费、学生奖助学金、上级单位拨付的各项补助、人才基金、医保费等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票据的领购、开具、核销和保管
(一)应按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相关要求领购票据。
(二)指定专人负责各类票据的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
(三)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四)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写,内容完全一致。
(五) 若填写错误,应当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六)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七) 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毁损。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三、监督和检查
(一)学院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检查,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
(二)票据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违反规定印制票据的。
2.转让、出借、串用票据的。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的。
4.开具大头小尾票据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5.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6.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9月21日